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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用侨汇购买私人房屋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63-09-19

施行日期:1963-09-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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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用侨汇购买私人房屋问题的规定

为了鼓励地方积极争取侨汇,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对于用侨汇购买私人房屋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归侨、侨眷由侨务、房管部门介绍和核定卖方房价等,用侨汇支付房屋价款的,该房价应视为建筑侨汇,地方可提取25%的外汇分成,并由侨务部门向购买房屋者收回房价30%的侨汇物资供应证票。
  (二)如买卖房屋双方私自商妥,议定房价后,才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的,对此,地方不能提取25%的外汇分成。
  (三)上述规定,自文到达之日起实行。

196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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