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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发行业务报告制度的指示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63-04-12

施行日期:1963-04-12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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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发行业务报告制度的指示

发行业务报告制度执行以来,基本上作到了报送及时、数字准确。因而在反映情况、推动工作方面,起了重大的作用。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发行回笼日报方面还不断发生漏报、并日报、发行回笼项目颠倒、上月和本月项目混淆等情况;在库存券别月报方面也还有报送过迟,数字不全、不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及时准确地反映发生业务情况有一定影响。
  总行(63)银密计胡字第12号规定,今后考核现金计划和计算货币发行和回笼差额均以发生库的收支轧差为准,因此货币发行业务报告制度就更须加强。为了达到反映情况的及时、准确、全面,今后必须坚决地按制度要求办理。现就有关报告制度,提出以下几点:
  一、发行回笼日报
  发行回笼日报是反映全国各地货币发行回笼的重要报告,也是提供领导考虑决定问题的重要资料之一。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发行回笼日报,必须每天电报拍发,不得并日报或集中在一天内发出几天的电报;
2.发行回笼电报,必须进行复核,没有经过得核的电报,不得拍发。
  复核内容:(1)电报挂号(2)金额(3)发行回笼项目(4)上月本月项目(5)密押(6)底码。
3.为了总分行发行资料的口径一致,在月度整理期内(分行一-六日)发生的上月业务和本月业务和月本业务应严格分开,在月度整理期以后再发生的上月业务或上月的冲帐,均视作本月业务,不得再并入上月发行资料内。
4.发行业务冲帐手续,应根据(60)银密会字第495号的规定办理。
5.为了帐务处理及时、准确,遇有电报查询,必须在当天电复。

二、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月报
  该项报告是反映各省、市、自治区发行基金库存券别实存情况,据此进行各分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和计算各种票券的市场流通量,借以调剂市场主辅币流通的比例,也是计划安排印制生产和考虑销毁原则的重要资料,为此就要求各级行处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并将以前的要求重申如下:
1.发行基金券别月报必须和实际库存一致。
2.发行基金券别月报,在支行必须和月度整理期后的“507发行基金”科目余额一致;在分行,必须和“525全辖发行基金”加“526全辖运送中发行基金”两科目的余额一致。
3.损伤券库存必须分券别,分版别上报。
4.分行必须于月后十五日报出。
  要作到以上各点,首先应将发行基金帐务核对清楚,保证帐实一致;其次,各上级行接到下级行的券别月报后,都应进行认真核对,券别月报必须经过复核;第三,将月度整理期划分清楚,减少月度未达帐务,各级行都必须在整理期内将上月数字报出,如遇特殊情况所发生的未达和冲转帐务,分行不能整理在上月帐内而产生的帐表差额,可附说明上报;第四,对“销毁中票券”科目,可根据(62)银发字第346号规定办理;第五,各级行处要按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出者,可改用电报。

三、发行基金调拨报告
  发行基金调拨报告是向上级行反映调拨命令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是记载发行基金库存帐务的凭证,因而要求分行今后应于发行基金调出或调入当日以电报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发行基金调出或调入项目、对方行行名、金额。
  以上规定希即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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