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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送发行基金库款手续的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62-10-11

施行日期:1962-11-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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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送发行基金库款手续的规定

为保证库款运送或领取的安全,防止因手续不严造成损失,经总行研究,对发行库款的运送和领取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总行重点库之间,重点库与(省)分库之间,省(市)分库之间的库款调拨,一律以总行签发的发行基金调出、调入命令为凭,没有命令不得调动。

(二)调入行的取款人员取款时,必须推带盖有分行公章和分行行长章的介绍信,介绍信内应详细写明取、送款的券另、箱数、金额和命令次数,以及总行签发的调入命令和本人的工作证。
  如果县(市)支行代替分行到总行重点库或其他省(市)分库取款时,则必须携带盖有分行公章和分行行长章的介绍信,以及总行的密押(省分行下签命令时,应附寄介绍信和总行的密押),否则调出行可以拒绝付款。如果分行用电报下签命令时,除将总行密押通知县(市)支行外,还应以电报或电话通知付款行,以便付款行核对。

(三)调入行派员到调出行取款时,调出行应审查以下几点:①介绍信的内容;②取款人员的工作证件;③取款行的调入命令与本行的调出命令的内容、密押(由总行在调出命仅上加注调入命令密押)是否相符。

(四)调出行的送款人员送款时必须携带盖有分行公章和行长章的介绍信,以及发行基金运送凭单,如系原箱新券,应附字头、箱号、号码清单。

(五)款项相互交接时,凡原箱新券必须检查木箱、包装、铅封,如支有损坏裂缝时,应由双方会同开箱检查。回笼券的交接应近照(62)银密会乔字第468号“关于发行基金调拨工作的几基规定的能知”中的第三条办理。交接清楚后,调入行的主管负责人员或取款员要在发行基金运送凭单上签字。

(六)省内边远地区,由于交通不便,需要令邻省支行取款时,经总行批准后,可以建立异辖调拨关系。如系经常性的,调入行应将印鉴送调出支行存验,取款时必须核对印鉴后才能付款;如系临时性的,一般应由调出支行送款,如必须由调入支行取款时,调出支行除慎重审查证件和取款券别、金额外,并应和调入支行进行电讯联系,必须核对清楚后,才能付款。

(七)调出行、调入行在出入库后的当天,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应分别向总行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帐务。

(八)省(市)在管区内调拨发行库款的手续和交接制度,由各省(市)分行在确保库款安全的前提下自行规定。
  上述规定自196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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