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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人事厅转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06-18

施行日期:1999-06-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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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人事厅转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山西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晋人函字(1999)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广开渠道,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1997年1月8日发出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7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是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解决毕业生就业“用非所学”和闲置浪费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个文件符合国办秘书四局对人事部、国家教委职能分工的协调报告中“今后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的一年内,符合改派规定的由国家教委负责改派;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调动有关规定进行调动调整的,由人事部负责。两个渠道并存,互不否定”的精神;符合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人事部“三定”方案中负责“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的职能;符合国办(1999)50号文件中“各级教育、人事、计划、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的精神。《调整办法》发出之后,各地人事部门进行了转发并认真执行,在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缓解就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受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

当前,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供需矛盾突出。贯彻《调整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种渠道解决毕业生就业及就业后遇到的各种问题,有利于维护大局,有利于社会稳定。你厅在转发和贯彻执行《调整办法》过程中,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汇报,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以对毕业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困难,顾全大局,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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