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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未领养老金证书事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0-01-15

施行日期:1980-01-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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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未领养老金证书事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据我驻加拿大使馆来函反映,加拿大联邦政府规定,凡汇款超过一定数额,在申请免交所得税时,需有证明。加政府这一规定适用于居住在加拿大所有的人。据此,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今后凡我国旅居加拿大华侨和中国血统加籍人为寄款赡养在我国农村的亲属和在城市未领取退休金的亲属,而申请办理被赡养人未领取我国政府任何养老金证明书者,经查实后,可按所附格式予以办理,但要掌握被赡养人一般地应达到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

希通知所属公证处照此执行。

附: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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