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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交通银行发行大面额存款证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7-05-30

施行日期:1987-05-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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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交通银行发行大面额存款证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你行沪银金管(87)505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交通银行发行单位大面额存款证的利率问题,同意按你们制订的《大面额可转让存款证发行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大面额存款证业务的开办,应有利于吸收流通中现金和促使活期存款向定期存款的转化,要避免储蓄存款搬家。为此,个人大面额存款证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开办半年期和一年期的个人大面额存款证业务。三个月期限的个人大面额存款证业务是否可以开办,你们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三、发行大面额存款证涉及到当地各家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总体平衡问题。因此,上海市各金融机构发行大面额存款证的额度,必须报你行核准。交通银行在进行改革试验,可以试办新的业务品种,经你行审查同意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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