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5-04-29
施行日期:2005-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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