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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规范(试行)

发布部门: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22

施行日期:1999-07-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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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区人大代表视察的地位第一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也是代表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协助一府两院推行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二条 本区各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区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

二、区人大代表视察的形式和内容第三条 在每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可以在适当时间,统一安排区人大代表就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本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要求和工作计划,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第六条 代表联组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和代表及群众的建议,可以组织代表进行针对某一项工作的视察。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几位代表联合就地进行视察。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第九条 代表持证视察时就遵守有关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区人大代表在视察中的责任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当代表接到进行视察的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向视察活动的组织者请假。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应当认真学习与视察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视察中,应主动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在视察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区人大代表视察的实施第十四条 根据区人大代表视察的内容和有关工作单位,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和各工作室组织实施。要有针对性,要注重实效。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视察的有关工作室,应当提前制定视察方案,报经人大常委会主管的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代表视察,应选择好、中、差不同类型的单位。视察要轻车简从,俭朴节约。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视察时,应由一府两院有关领导配合进行。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领导在接待代表视察时,应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 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问题,应当由被视察单位处理的,有关单位领导应当场答复代表;需事后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需要由区级国家机关或部门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由代表填写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按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视察结束时,一府两院有关部门领导,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视察结束后,视察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五、区人大代表视察的保障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对代表参加视察活动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或阻碍区人大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对提出批评或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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