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征求加强百草枯登记管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百草枯做为一种广谱、灭生性除草剂,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百草枯对肠胃毒性大,且无特效解毒剂,一旦发生误服等事故具有很大危险性,因此,对百草枯登记提出了添加催吐剂等特殊要求。目前,申请百草枯产品登记的企业较多,但存在所用的催吐剂种类不同、来源不明确、催吐试验资料不规范等问题,影响百草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为加强管理,提高百草枯产品的安全性,我所拟对百草枯登记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停止受理和审批百草枯产品的新增出口登记(CHD)和分装登记,并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已批准出口登记和分装登记的续展登记。
2、百草枯产品标准中应列入催吐剂的名称和含量指标,并附检测方法;同时还应提供所用臭味剂、染色剂的名称和含量的资料。
3、对于已批准使用的催吐剂,由其生产企业向我所备案,并在中国农药信息网及《农药登记公告》上公布;百草枯生产企业须提供已备案催吐剂生产企业出具的催吐剂来源证明。
4、对于新的催吐剂,要求提供其对大鼠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资料和百草枯制剂(加入了催吐剂、臭味剂、染色剂的产品)对狗的催吐效果及对胃粘膜刺激性试验资料后,再向我所申请备案。
5、已取得临时登记的百草枯产品,应按上述要求在2004年3月31日前补齐相关资料;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续展产品须提交催吐剂来源证明等资料。如对以上管理措施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03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反映。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处
邮 编:100026
联系人:杨峻、刘绍仁
农业部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