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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意见的函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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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建管局:

为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有关资料的申报内容,我们起草了《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并同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或发邮件至w.dh@cein.gov.cn。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一月七日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4]159号)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适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时,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对中国境外工程承包业绩的核定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所申报的在中国境外的工程承包业绩,应当同时提供以下两方面证明材料:

1、业主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承包商名称、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合同总价、开竣工日期、竣工验收资料等。

2、承包商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即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能够证明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指标的内容。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时,所提供的在中国境外的工程承包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承包商所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关于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有关问题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其所聘用的企业经理、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经理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最高学历证明。

2、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最高学历证明。

3、项目经理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最高学历证明,以及其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建设的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供的以上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三、关于项目经理资格的有关问题

1、对于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公布经其审核认可的外籍项目经理名单。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件及号码、受聘企业名称等。

2、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中的外籍项目经理人数,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的项目经理数量为限。

3、对于资质管理部门公布的外籍项目经理名单,企业进行调整申请重新认可的,需经有关资质管理部门重新审核。

四、关于设备指标要求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通过设备租赁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设备租赁合同和相关证明。

五、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问题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和外经贸合作部第113号令)实施以后,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4]159号)以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申请企业资质升级。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可以申报在中国境外的工程承包业绩及补充有关的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情况。

六、关于过渡期受理时间问题

在2005年7月1日前,资质管理部门随时受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

七、关于申请资料的文字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机关证明的与原件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八、关于本补充通知的适用范围

以上有关补充条款内容,适用于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申请或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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