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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思成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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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12-07

施行日期:2000-12-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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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思成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梁思成基金是国家为表彰、奖励在建筑设计创作中取得重大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建筑师而设立的专项奖励基金;设立梁思成基金的同时,设立“梁思成建筑奖”。

第二条 梁思成基金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财务制度。“梁思成建筑奖”由建设部组织评选、颁发。

第三条 梁思成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工作由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

第四条 “梁思成建筑奖”的评选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具体负责。

第五条 为了保证“梁思成建筑奖”评选工作的科学、公开、公正,成立“梁思成建筑奖评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其负责评选事宜,具体评选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二、资金来源

第六条 梁思成基金首期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际建筑师协会20届大会结转经费700万元人民币,其中600万元作为以后年度本金。

第七条 梁思成基金的本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扩大和补充:

㈠国内热心于发展中国建筑设计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㈡国际或港、澳、台地区友好团体、机构或个人的捐赠;

㈢其他来源。

第八条 梁思成基金本金增加时,报财政部备案。

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梁思成基金的本金原则上不能动用;如确需使用,建设部应商财政部同意。

第十条 首届“梁思成建筑奖”使用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奖励建国50年来对我国建筑设计的发展和在建筑设计创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10名以内的建筑师,每人10万元。

第十一条 从2001年起,每年将本金获得的利息等收益作为当年“梁思成建筑奖”的奖金及“梁思成建筑奖评选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评选经费,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每年奖金的额度和评选工作经费预算需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梁思成基金的本金必须专户存入国家银行或以购买国库券等低风险方式进行运作,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三条 梁思成基金单独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梁思成建筑奖”奖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部商财政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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