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在2003年度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问题的通报

发布部门: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建办市函(2004)3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1

施行日期:200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在2003年度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问题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集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在2003年度申请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过程中,借用其他单位技术人员资格证件进行申报,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根据建设部《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02]40号)的规定,决定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通报批评,不批准其水运作业(港口工程)乙级设计资质,并在2006年6月10日前不受理其相应的资质申请。

请各申报企业对申报资质材料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