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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建办规函(2001)18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11

施行日期:2001-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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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请示》(穗规呈(2001)8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测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在《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中,明确了建设部“指导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的职能。建设部在“关于城市勘测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城市勘察”的含义包括城市测量(详见建规(1991)326号文件)。原国家计委在《工程勘察技术政策要点》(计投(1987)493号)中也将测量的内容包括在勘察范畴内。

城市测绘是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专业测绘。根据现行的《城市勘察测绘工作暂行规定》((85)城设字第150号),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包括“全市所辖地区的城建测绘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以及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修”;“组织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各种大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等。”

目前,我部城乡规划司负责全国城市测绘管理工作,各省的城市测绘管理工作基本都由省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会以上城市的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能基本都设在市规划部门。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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