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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11-17

施行日期:2003-11-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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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

《卫生部关于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将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该方案规定,卫生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发布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卫生部将公布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包括法定报告传染病在我国发生的总体情况、局部暴发或流行的情况、控制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关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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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等。对一段时期内重点传染病疫情将进行流行趋势分析,必要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卫生部将公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同一类别公共卫生事件的总体情况;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发病人数及救治情况;事件发生原因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等。

该方案还规定,卫生部将以月报、季报、年报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和卫生部网站的“疫情发布”专栏上公布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要时授权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遇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后,卫生部将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及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各地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卫生部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布本辖区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具体发布时间和方式自行确定。

据介绍,授权各地发布的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2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授权各地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授权各地发布的2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中,甲类传染病是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也是法定报告传染病。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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