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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府[2002]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09

施行日期:2002-02-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九日

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

一、公开发布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措施(包括各类公告、通告等);

(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公开刊登的其他文件。

本决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决定、命令等文件。

二、公开发布的载体

(一)《苏州日报》。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以固定版面公开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苏州”政府网站。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三)“名城苏州”网站。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四)电视、广播。摘要播发文件内容。

(五)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公报为市人民政府法定的公开出版载体,其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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