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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科政[2004]3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9

施行日期:2004-09-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省知识产权局、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已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是细化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务必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努力推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科技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科技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政策,在职权范围内,用以规范科技行政管理事务、调整科技行政管理关系,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以科技厅名义公开发布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涉及全局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科技政策、规定必须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通知等文件形式替代。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用词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除内容较为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事务作出比较具体的规范,称“办法”、“规则”;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作出的具体规范,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得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一)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性文件;

(二)内部工作规则、具体工作制度;

(三)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条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下称政策体改处)是科技厅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初审和事后备案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关业务处室会同政策体改处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厅领导审批。

业务处室一般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在每年十月底前提出。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有关处室参加起草。综合性、法律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策体改处牵头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可以书面征求意见、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专家、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工作可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负责,或由政策体改处组织。

第十条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分歧意见的,按下列分工进行协调:

(一)与管理相对人的分歧意见,由起草处室协调;

(二)厅机关内的分歧意见,由政策体改处协调;

(三)跨部门的分歧意见,由分管厅领导主持协调;

(四)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协调处室负责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裁定。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处室在报分管厅长审阅前,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案说明等有关材料送交政策体改处初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宗旨和依据、主要内容及措施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送交的材料,须经起草和参与起草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名。

第十二条 政策体改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三、四、五条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组织和专家、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主要意见;

(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政策体改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当与起草处室充分沟通。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起草处室的参与下,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必要时,政策体改处也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或再次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四条 政策体改处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返还起草处室。

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及时根据政策体改处的初审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草案说明经分管厅长审阅后,由草案起草处室会政策体改处报厅长办公会审议。

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按公文办理流程审核后,报厅长签发。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印发,一个通知只能印发一件规范性文件。

以科技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按“苏科发 * ”形式编列文号( * 指现行厅机关各处室发文代字,例“苏科发办”)。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处室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等有关材料一式10份送交政策体改处。政策体改处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后的5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所涉事项的业务处室应加强监管,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执行。适时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必要时,驻厅监察室可会同政策体改处、办公室等就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予以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原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主体发生变更的;

(四)有其他需要修改情况的。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由科技厅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的草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建议以及其他部门与科技厅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参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苏科政[1998]34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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