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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加强省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8-09

施行日期:1991-01-25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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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加强省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省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明显加快。今年截止七月份,省政府共审议通过规章和法规草案三十五件。其中,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85]3号文件规定由法制局负责审查、协调、修改或起草的共二十八件。未经法制局审查把关的七件。由法制局审查把关的法规和规章草案,一般都论证较充分,依据可靠,会签完备,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送领导审查时,比较容易通过。颁发后都没发现大的问题。执行中也都取得较好效果。不经法制局审查把关的,有的往往出现纰漏,给工作造成一些被动。

为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我们建议省政府重申:

一、所有法规、规章草案,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送省政府领导审签之前,都要按照鲁政发[1985]3号文件和鲁政办发[1987]106号文件的规定,送法制局审查、协调、修改,法制局审查修订后,按办文程序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凡属重要法规、规章,从调查、起草、论证起,要尽可能吸收法制局的同志参加。

二、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执法情况汇报,在送交省政府审签之前,均由法制局负责审查把关。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部门执行。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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