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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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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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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央总金库: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中的“国营企业”统一改为“国有企业”。根据《宪法》的这一修正,现对《1993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四类“国营企业所得税类”、第五类“国营企业调节税类”、第六类“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第七类“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第十四类“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类”的科目名称分别改为“国有企业所得税类”、“国有企业调节税类”、“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类”。

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有关“款”、“项”科目名称及所有科目说明中如有“国营”二字的,也统一改为“国有”。

另外,各地在向我部报送预算收支旬报、月报时,应将其中的预算科目名称作相应的修改。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即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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