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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接待地方和部门领导以及部领导应邀参加各类活动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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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接待地方和部门领导以及部领导应邀参加各类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保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切实做好机关服务和接待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领导同志来部商谈工作,根据商谈内容和业务分工,一般由主管部领导出面接待。除部领导直接安排的以外,均由部办公厅统一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部领导不能如期接待时,部办公厅应主动向对方说明情况,在征得同意后,积极帮助联系,请有关业务司局接待或与部领导另约商谈时间。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领导同志来部汇报工作,原则上应与有关司局联系,并由有关司局负责接待。如确有重要事项必须向部领导汇报时,由部长秘书室负责协调,报请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部商谈工作,一般应提前5天与部办公厅联系,告知领导的姓名、职务、来部时间、商谈内容、住址、联系电话等,由办公厅向有关领导报告,经部领导同意后将约谈时间、地点等情况回复对方。

四、 其他人员来部洽谈工作,通过部长秘书室联系的,由部长秘书室转请有关司局接待;直接与有关司局联系的,由有关司局接待。

五、 各地区、各部门邀请部领导参加的一般性业务活动、礼仪性活动和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等,均应事先与部办公厅联系,由部办公厅统一安排。
  但为了减少应酬,对上述各类活动,除确有必要外,部领导原则上不专程参加。财政部也不参加上述活动的公开署名祝贺。

六、 部内各司局接待涉及部领导活动事项的报告,均应转部办公厅统一安排。对事先未经联系而直接请部领导接待或参加活动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安排。

七、 部领导在接谈工作时,若有必要,可指定有关司局领导参加。参加会议的人员,应认真作好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会议的领导批准后送其他领导和有关司局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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