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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政发[1996]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31

施行日期:1996-01-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完成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到2010年把我省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教发达、生活富裕、法制健全、社会文明”省份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把进一步推进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法制化,列入我国2010年的主要奋斗目标;把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今后15年加强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这是中央关于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从根本上解决政令畅通,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有效途径。政府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已经直接成为到2010年我省能否实现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各级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二、近期我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今后5到15年,是我省政府法制工作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将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科学规划,落实任务。从现在起到2010年,我省政府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加快立法步伐,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的地方法制框架,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和保障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顺利实现。具体目标:一是政府职能法制化。依法规范政府的职能,使各级政府部门设置规范、职能明确。二是行政行为法制化。要为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使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一切行政行为都在法律规范之内进行,既依法确保行政行为的有效实施,又正确履行行政职权,把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三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法制化。建立和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组织保证。

三、加快立法进度,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实现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法制化,首先要按照法定权限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法定权限,在科学预测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九五”期间的立法规划,保证立法工作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当前应当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同时要制定和完善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规范政府行为和保护环境资源、发展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

各级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规章、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先交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充分发挥其在政府法制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规章和行政措施必须经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发施行。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和行政处罚等项目应当依法设定。我省的罚款和行政性收费项目只能由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和审查权由省政府法制局承担。

对政府部门发放文件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凡是涉及有关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管理职责归属不清、交叉、有争议,以及重要的行政程序性等内容的文件,都要经过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认定,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或者报政府批准下发。政府各部门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对那些明知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或者可能造成矛盾,给政府工作、政府形象和人民生活带来危害而自行行文的,除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外,还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现有的规章、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废止和修订。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规章和法规性文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改革立法方式,实行立法公开。对重要的立法,要成立起草小组或试行委托起草。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苏省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各市、县政府也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公众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做到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市、县政府对立法工作要提供必要的经费。

四、强化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对外实行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将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工作作为政府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来抓。根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履行职责,强化执法力度,在执法活动中,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一些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权限不清、交叉、重叠等问题。要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通过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要严格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全省统一使用省政府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为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技术力量,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完善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和监测技术,逐步实现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现代化。

行政执法监督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职责,是保持政府高效、廉洁,维护政府形象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代表本级政府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尽快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新规范性文件实施周年报告制度、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督查制度、行政执法考评制度、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和《国家赔偿法》,政府复议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各复议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审理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实现我省政府法制建设的目标,全面完成政府法制建设的各项任务,关键在于领导。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法制工作当作一项涉及全局的大事来抓。在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时,要认真规划和具体落实政府法制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熟悉法律,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要把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的工作实绩之一。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政府 法制工作方面的综合性职能部门,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市、县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市)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1995]23号)精神,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工作专业人才,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日益繁重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

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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