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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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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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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合作处:

为拓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投资渠道,规范投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现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次级定期债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投资于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以下简称公开次级债),但农村信用社必须以县级联社为单位购买,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购买前两季末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以全辖为单位计算,下同)均应为正值、资本充足率前两季末均达到4%以上。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投资于商业银行通过私募方式发行的次级债券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次级定期债务。

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持有的公开次级债余额不得超过其购买前季末核心资本的20%,并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核心资本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投资于公开次级债应严格执行银监会关于各类商业银行购买次级债券、计算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

三、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监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建立和完善此类资金业务内控制度,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单独设立会计科目对其持有的公开次级债券进行核算,并定期向当地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情况。

四、在本通知下发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投资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或次级定期债务的,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由当地合作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清理。

20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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