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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政发(2002)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01

施行日期:200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三个五年规划》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三个五年规划(2001-2005年)

为适应加入WTO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加快我省依法行政进程,保障“十五”计划纲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进一步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之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维护宪法的权威,严格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服务和服从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推进科教兴鲁、经济国际化、城市化和可持续发展“四大战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二、学习宣传法律知识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制定领导干部年度自学和集体学习计划,通过法制讲座、法律培训班、集体学法日等形式,促使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对政府机关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省政府委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行政学院对各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由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更新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和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专业学历教育。

(三)深入持久地开展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政府各部门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新闻单位要配合行政机关做好这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加强依法行政的理论研究。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为依法行政的长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要设立WTO法律事务咨询点,为我省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提供服务。

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一)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稳定农业基础地位、促进高新技术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民营经济、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和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立法步伐,推动和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法计划。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实施政府立法计划。立法计划要搞好衔接,不搞重复立法。省立法计划中已安排的项目,有立法权的市要保持立法规范内容的衔接,不要重复立项,避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同一类事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已经作出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

(三)政府立法工作要充分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并注重与国际通行惯例相衔接。要通过立法途径,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使政府立法工作的进程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有机地统一起来。

(四)坚持政府立法的公正性。政府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在法定立法权限内,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审慎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逐步扩大政府立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模式,不断探索和完善立法工作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机制。

(五)加强政府立法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深入实际开展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政府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需要通过立法手段设定具体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使其便于遵守、执行和监督。对立法工作中不同方面存在的分歧意见要认真组织协调,尽可能达成一致,必要时应当提请行政决策。

(六)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与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和补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及时组织起草制定,保证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作出规范,而实践又迫切需要加以规范的事面,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七)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要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各级政府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审议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切实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凡是政府颁布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正式向社会公布。

(八)实行“立、改、废”相结合。对不符合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纠正其中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改革,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通过法定程序确立和调整政府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不能随意变更和增减。能由部门承担的职能原则上不设置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实需要设置的,按法定程序报批,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撤销,实现行政机关组织、职能、编制的法定化。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建立和完善不同行政职能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探索政府内部管理的法定化,政府各部门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福利待遇,应当逐步统一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行政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作出行政决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公正、适当。对于涉及全局、重大改革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决策。

(三)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把行政许可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要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原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予以取消,坚决杜绝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充分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对经济事务的管理转到主要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对许可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许可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建立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需要多个部门实施许可的,实行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负责答复。

(四)实行政务公开。对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要向社会公布办事内容、条件、程序和投诉渠道,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权限和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行政机关应当检查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及时更新补充发生变化的事项,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并严格实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建立政务公开网页、在办公场所建立政务公开栏、设置电子屏幕、手触电脑终端、报刊专版等形式,把政务公开制度化。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彻底清除那些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壁垒,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建立公平竞争、依法运营的市场经济机制。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勇于负责,秉公执法。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依法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使职权的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完善行政公开、听证、回避等制度。加强对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制度的检查督导力度,对违反《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要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

(三)改进行政执法模式。认真总结推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做法和经验,改革现行行政执法模式,建立精干、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要根据需要与可能,搞好计算机网络工程建设,提高通信、交通和监管等装备水平,广纳专业人才,建立自动化监控、监测和指挥平台,推进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和科技化。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录用国家务员和工作人员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考试,择优录用。要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要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管理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以行政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评议考核制度,研究建立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指标体系,对行政执法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在规范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自觉把政府行为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政办、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积极出庭应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冤假错案,要及时、公正地作了处理;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配合,认真查处。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层级监督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强化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防止和消除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三)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机关要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认真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要保持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上级复议机构对下级复议机构的工作指导。

(五)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制度。要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三级代收罚款的体制,继续完善罚缴分离制度,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票款分离制度,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完善收费、罚没票据的印制和管理制度,严格预算外资金的专户管理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明确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错案责任追究范围,规范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责任,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对于造成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错案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要把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规划和督导,对政府立法、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二)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制建设任务上适应。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改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年龄、专业和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确保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抓好本规划的贯彻落实,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各项具体行政工作结合起来,保证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地发展。

(四)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省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检查、督促各地方、各部门制定年度规划。本规划实施期间,要认真组织检查年度贯彻落实情况,并将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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