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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郑政通(2004)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7-12

施行日期:2004-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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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我市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信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人民群众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有关机关必须认真受理,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

二、信访人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形式提出;确需走访的,应到有关机关设立的人民来访接待室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走访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确需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信访人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围堵、滞留、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及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二)妨碍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交通秩序,或者强行通过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

(三)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及扰乱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

(四)强制或唆使他人参与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

(五)携带危险品、爆炸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六)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信访接待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信访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的,予以制止并收缴相关物品;

(三)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围堵、滞留、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办公秩序,或妨碍交通秩序,又不听制止的,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予以拘留。

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敷衍塞责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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