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 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原(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 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原(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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