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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人员集中疗养(休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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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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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人员集中疗养(休假)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执法水平,落实国家局党组对一线监察人员工作、生活的关怀,保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身心健康,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开始,对全体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两年内安排集中疗养(休假)一次。疗养(休假)和公务员年休假制度相结合,利用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昆明、大连、庐山疗养院和大连东煤宾馆、青岛鲁煤大厦的现有条件,分期分批安排每期10天的集中疗养(休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疗养(休假)人员范围

20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71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监察执法人员。

二、疗养(休假)地点和时间

地点:北戴河、昆明、大连、庐山疗养院和大连东煤宾馆、青岛鲁煤大厦。每个监察员可按本人需要在六个地点中任选一个,经平衡后确定。

时间:到北戴河、大连、庐山、青岛的疗养(休假)接待时间,为每年5月10日至10月30日;昆明为一年四季均可。按照两年内煤矿安全监察人员都能够参加一次集中疗养(休假)的计划,结合承办单位的接待能力,共计举办6期。具体安排以国家局人事培训司下达的疗养(休假)计划为准。

三、经费来源

疗养(休假)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住宿、疗养费等,由国家局从专项资金中适当解决。

四、管理

由接待单位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负责疗养(休假)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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