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7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70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02

施行日期:2002-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 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 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 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 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 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