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商业银行: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二、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准备材料,并填写附表。

申请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11日,各申请机构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将有关材料分别寄送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各一份。

收 件 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010)68552268

国库司国债管理处:(010)68552262

收 件 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咨询电话:(010)66194426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附 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填表日期: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