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颁发的《信访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信访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信访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深办[2005]10号)的要求,现就公布信访工作信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街道办和区政府各部门将本单位信访工作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访时间和地点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情况,于4月28日前按所附表格填好后送交区信访局,由区信访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请各街道办于5月1日前在本单位的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区政府各部门的接访地点统一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由区信访局在服务大厅和区公众信息网公布。
三、区政府各部门的下属单位和各街道办工作部门的信访工作信息,由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自行向社会公布。
附件:盐田区信访工作信息登记表(略)
2005年4月25日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