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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扶贫贴息贷款和再贷款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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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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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扶贫贴息贷款和再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自辖市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9]10号)和国务院扶贫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决定调整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贷款优惠利率、人民银行对受精银行发放的扶贫再贷款利率及贴息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文发布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农业银行发放扶贫贴息再贷款,农业银行可根据办理扶贫业务后的本系统资金需求申请正常再贷款。在本文发布之日前未到期的扶贫再贷款从1999年12月21日开始,按同期同档次的再贷款利率执行,纳入正常再贷款管理,取消扶贫再贷款优惠利率。

二、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农业银行新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统一执行优惠利率3%,中央财政按此优惠利率与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的利差实行全额贴息。本文发布之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扶贫贴息贷款,在1999年度内仍执行原优惠利率(2.88%)中央财政仍按原办法贴息。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农业银行发放的所有新老扶贫贷款统一执行优惠利率3%,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在计划额度内按扶贫贷款优惠利率与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的利差实行全额贴息,但对1998年底前发放的未到期的扶贫贷款,中央财政一律不予贴息。
  贴政贴息实行据实结算: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汇总,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由财政部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贴息。

三、扶贫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199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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