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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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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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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现将呆帐税金的清理及其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账外呆账税金的清理和核算
  (一)清理范围为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即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至清理时仍未缴纳的欠税和罚款,包括2001年5月1日前作出并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补税和罚款。
  (二)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对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逐户清理结束后,由清理人员填报“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一式两份(格式自定),送本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管,一份作为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集中装订保管,留存备查。
  (三)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于2002年3月底前,根据“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将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和明细账的调账工作处理完毕。2002年4月编报3月份“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时,须按清理调账后的实有呆账税金数编报。
  从2002年4月份开始,各单位的待清理呆账税金总数除发生清缴和按规定核销情形外,严禁变动。
  (四)各核算单位在编报《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时,对于清理时欠缴的按偷逃骗税处罚的比例性罚款及申报违章的行为性罚款,随正税科目核算;对于欠缴的发票、税务登记违章等其他行为性罚款,国家税务局全部列入增值税科目核算,地方税务局全部列入营业税科目核算。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好呆账税金的清理核实工作。具体清理核实工作由各单位主管日常申报征收工作的部门牵头负责,核算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彻底完成。

二、对于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欠税应缴未缴滞纳金(包括2001年5月1日后查处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偷骗税应课的滞纳金),2002年暂不纳入应征数核算,2003年将纳入应征数核算。但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从2002年1月起,在账内单独设置“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以辅助账方式分户、分税种专门核算反映新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滞纳金的应征、已征和按规定核销情况。其账页设置和登记方法与原账外“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类同。

三、由于应征税金按企业注册类型设置明细账年终无法进行冲账和年度结转账务处理,因此,各会计核算单位不应按企业注册类型设置明细账,而应按企业注册类型设置“分企业注册类型应征税金登记簿”,以辅助账方式核算反映当年应征税金分企业注册类型情况。

四、关于会统报表的设置和编制
  (一)增设《待清理其他呆账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以分税种分项目反映除关停、空壳和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以外的其他呆账税金余额情况。本表从2002年4月编报3月份会统报表起编报,为账外统计报表。
  增设本表后,原《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的表号“国税统11号”应改为“国税统12号”;原《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的表号“国税统12号”应改为“国税统13号”。
  (二)增设《滞纳金明细月报表》(表式附后),以反映2001年5月1日后所发生欠税的滞纳金征缴情况。本表从2002年1月起根据账内“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按月计算编报,其中“入库滞纳金”和“核销滞纳金”为本年累计数,“应缴未缴滞纳金”为本月月终根据每笔欠税余额计算的应缴滞纳金。同时,取消《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中的“附列资料:2.应缴未缴滞纳金”项目。
  (三)由于应征税金按注册类型设置的登记簿只核算当年应征税金分注册类型情况,因此,2002年《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改为只反映当年应征税金分注册类型数的报表。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新的欠税核算方法的实施和呆账税金清理工作,对一些单位存在的不按应缴数申报而按缴款数申报、申报不核算和核算不上报等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纠正。今后凡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应缴数申报未进行纠正的,除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报不实进行处罚外,还将视同“隐瞒欠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企业已申报而税务机关未按申报数如实核算或虽已核算但未如实上报应征或欠税数的,一经查出,其隐瞒的欠税均视同本年新欠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1、待清理其他呆帐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2、滞纳金明细月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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