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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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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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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广州分行:

为促进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范围,增加外资银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具体内容如下:  一、扩大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上海的外资银行可由上海市内客户扩大到江苏、浙江两省客户;深圳的外资银行可由深圳市内客户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三省客户。

二、放宽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人民币负债总额对其外汇负债总额的比例由目前的35%放宽到50%。超过7天的同业拆借与营运资金按1|1比例挂钩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增加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可向中资金融机构借入1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会计核算可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自行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利率和期限由中外资金融机构双方参照市场条件协商确定。

四、允许组织银团贷款收取承担费和管理费。费率可参照国际惯例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承担费和管理费均不得高于贷款总额的0.3%。

五、允许在同一家外资银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异地分行之间自由调拨人民币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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