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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螺旋缝焊接钢管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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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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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螺旋缝焊接钢管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石油工业专用管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了做好螺旋缝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螺旋缝焊接钢管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总局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螺旋缝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螺旋缝焊接钢管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石油工业专用管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螺旋缝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职责为:

1.负责起草《螺旋缝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配合组织对《螺旋缝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将企业申请资料交螺旋缝焊接钢管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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