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社会渣滓”是否有上诉权问题的函 湖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秘密(54)字第33号函阅悉。关于第二个问题“社会渣滓犯罪,是否有上诉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渣滓”范围很广而且复杂,其含义也不很清,故用这一罪犯名称不很恰当。
二、是否准许这些罪犯上诉,按一般原则,应该准许上诉。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54)法行字第93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4-10-14
施行日期:1954-10-14
时效性: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社会渣滓”是否有上诉权问题的函 湖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秘密(54)字第33号函阅悉。关于第二个问题“社会渣滓犯罪,是否有上诉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渣滓”范围很广而且复杂,其含义也不很清,故用这一罪犯名称不很恰当。
二、是否准许这些罪犯上诉,按一般原则,应该准许上诉。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