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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社会渣滓”是否有上诉权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54)法行字第93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4-10-14

施行日期:1954-10-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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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社会渣滓”是否有上诉权问题的函 湖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秘密(54)字第33号函阅悉。关于第二个问题“社会渣滓犯罪,是否有上诉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渣滓”范围很广而且复杂,其含义也不很清,故用这一罪犯名称不很恰当。

二、是否准许这些罪犯上诉,按一般原则,应该准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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