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后无须再下裁定撤销原判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办研字第14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第一审判决后上诉的民事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对第一审判决如何处理问题,我院认为,无论第二审调解成立的内容,有否改变原判决定,都应按第二审调解执行。同时,在调解书上应写明撤销原判决。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3-10-29
施行日期:1963-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后无须再下裁定撤销原判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办研字第14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第一审判决后上诉的民事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对第一审判决如何处理问题,我院认为,无论第二审调解成立的内容,有否改变原判决定,都应按第二审调解执行。同时,在调解书上应写明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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