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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2-08-11

施行日期:1962-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月28日〔62〕法民字第51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你们提出的办法,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不宜采用。今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一定要认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律办事,以免群众对法院判决产生误解。此复。

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昭乌达盟敖汉旗法院,最近判决该院审判员刘宗雨离婚一案,引起了群众不满和女方上诉。对此我们感到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离婚案件,由其所在法院审理判决,确实容易引起对方当事人和群众的误解和不满,影响不好。为此,我们意见:今后基层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干部的离婚案件,按案件管辖规定属于其所在法院审理时,可报送中级法院作一审审理。

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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