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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原告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以书面起诉应该受理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5-04-26

施行日期:1955-04-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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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原告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以书面起诉应该受理的批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法群字第089号所请示的关于东北地区法院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我们意见:在我国尚未颁布民事诉讼法前,民事原告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以书面起诉是应该受理的,因为这样做是便利人民诉讼和法院工作的。受理法院如有需要询问原告的事项,可以委托原告所在地法院,代为询问原告,制成笔录转去,如必须原告亲到受理法院出庭时,也可令其出庭。来文中所称:东北地区某些法院退回原告诉状要他在当地法院起诉,制成笔录再转去的做法是不妥的。希检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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