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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去加拿大、澳大利亚定居的手续问题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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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去加拿大、澳大利亚定居的手续问题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1979年5月8日《关于简化我国公民去澳大利亚团聚或探亲的手续事》和9月21日《关于改变中国公民申请去加拿大定居和探亲的手续的通知》的两文规定,申请去澳大利亚、加拿大两国定居的我国公民,凭我公安部门发的护照即可向公证机关或法院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申请去加的公证书文件编号须加“定”字,公证处办妥后交申请人使用。
  望通知所属单位,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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