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工资问题的批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4月15日〔57〕高法办字第14号报告收悉。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在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其工资问题,应当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其所担负的工作,给以相应的工资。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7-05-16
施行日期:1957-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工资问题的批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4月15日〔57〕高法办字第14号报告收悉。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在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其工资问题,应当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其所担负的工作,给以相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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