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适用减刑、假释的批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10月10日(57)法研字第122号请示收悉。我院原则上同意你院所提对于判处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适用减刑或假释的意见,但遇有例外情况,例如对于在执行中有特殊立功表现的罪犯等,也可提出考虑减刑或假释。关于一般不宜适用减刑、假释的短期徒刑的期限问题,希你院自行考虑。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7-12-26
施行日期:195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适用减刑、假释的批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10月10日(57)法研字第122号请示收悉。我院原则上同意你院所提对于判处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适用减刑或假释的意见,但遇有例外情况,例如对于在执行中有特殊立功表现的罪犯等,也可提出考虑减刑或假释。关于一般不宜适用减刑、假释的短期徒刑的期限问题,希你院自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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