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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7-04-15

施行日期:1957-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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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3月22日刑法字第8号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已收悉。你院认为,对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仍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我们同意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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