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执行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西南分院:
你院4月11日行字1103号请示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或其他罪犯)改判有期徒刑,其刑期计算应从改判之日起计算。希遵照执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3-05-05
施行日期:1953-05-05
时效性: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执行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西南分院:
你院4月11日行字1103号请示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或其他罪犯)改判有期徒刑,其刑期计算应从改判之日起计算。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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