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闽行他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04
施行日期:1997-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闽行他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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