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法院是否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签文件处理进口冷暖风机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行字(1987)第230号请示收悉。关于是否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签文件处理有关进口冷暖风机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不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签文件对进口冷暖风机进行处理。对依法诉讼到法院的案件,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8-29
施行日期:1987-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法院是否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签文件处理进口冷暖风机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行字(1987)第230号请示收悉。关于是否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签文件处理有关进口冷暖风机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不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签文件对进口冷暖风机进行处理。对依法诉讼到法院的案件,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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