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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城市债务纠纷中如何区别城乡债务问题的通令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51-04-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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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城市债务纠纷中如何区别城乡债务问题的通令   一、前据浙江省人民法院提出有关城市债务纠纷处理的一些问题,除一部份已经批复外,尚有:“‘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关于城市与农村之界限如何区别一节,各农业性之小县城与工商业性之大市镇,应以农村抑以城市论?又如借贷行为发生于农村而资金运用在城市,或债务人住农村债权人住城市,或反其道而行之,究以农村债务论抑以城市债务论?”等问题。我院认为:须视债务之性质与债权债务双方之具体情况而定,灵活处理不作机械的划分,亦经提出上项意见,向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兹得复示:同意我院所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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