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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9-26

施行日期:199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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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室函询,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的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室意见。即: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能以刑讯逼供罪论处。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   经研究,我们认为,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以上意见,请你们提出意见,回复我室。

199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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