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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03]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30

施行日期:2003-07-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县(市)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使重要公文和紧急公文的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重要公文(以下简称重要件)和紧急公文(以下按紧急程度分别简称特急件、急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要件是指上级机关(即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同)、市机关(即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中级法院、检察院以及驻玉部队师级单位等,下同)、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来文中标注“特急”、“急件”字样和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属于各类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请示件。

重要件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和普通重要件。

第三条特急件是指必须在24小时内办结的重要件。急件是指必须在3日内办结的重要件。

第四条重要件的登记、分转和签收。重要件的登记和分转工作由一科负责。一科收到重要件后,应在1小时内登记和分转相关科室,并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加盖“重要件收转专用章”,标明收到公文和承办科室签收公文的具体时间。

各科室收到的重要件也参照此项规定和要求登记、分转和签收。

第五条重要件紧急程度的确定。承办科室收到重要件后要在1小时内提出重要件的紧急程度分类意见,并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后,加盖“紧急程度和办结时限专用章”。

第六条特急件的办理。特急件必须即到即办、即到即审、即到即批、即到即印,用最短的时间办结。在特急件办理中涉及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市长、副市长批示或签发。

第七条对涉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的办理。对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群体性上访事件,重特大自然灾害,防火、防汛,公共卫生,重大环境污染等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一科(上班时间)和政府值班室(下班时间)须在半小时内通知承办科室并同时报告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承办科室要在l小时内将处理意见反馈一科或值班室,再由一科或值班室在半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室。承办人员要跟踪督促此类特急件的办理。

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损失初步估计,原因初步判断,处理措施、事件控制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急件的办理。急件必须及时办理、审核、签发和印发。在急件办理中涉及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市长、副市长批示或签发。

第九条特急件、急件的审批。特急件、急件的审核与签发,由市长、副市长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如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批;分管副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副秘书长审批;分管副市长不在时,呈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特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7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6小时前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4小时前送文印室印发。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3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2小时前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24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副市长审批,12小时前送文印室印发。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12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副市长审批。

第十条重要件中凡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等上级的来文来电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等上级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一科呈秘书长批示,如秘书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及时批示的,则呈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批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对此类重要件作出批示后,由一科在1小时内分转有关领导或科室办理。

第十一条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负责特急件、急件办理的全程跟踪和督办。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在办理特急件和急件中的职责:

(一)政府部门以特急或急件报送的请示件,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上级机关下发的非特急公文,政府部门在办理中需请示市人民政府的,原则上不要以特急公文报送。

(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代拟文件或直接由有关部门办理的特急件和急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理时限,有关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由政府一个部门牵头,几个部门参与研究草拟的公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理时限。牵头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负责,组织研究,抓紧拟稿,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为区分重要件的紧急程度,送审时要将特急件、突发性重大事件特急件、急件分别装入紫红色、金红色、桔黄色文件夹内。

第十四条特急件、急件的办理要随文附上公文办理时间流程表,各个环节的承办人都须在公文办理时间流程表上签收。

第十五条普通重要件按普通公文处理规定办理,凡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普通重要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结时限,各承办科室指派专人负责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后,每年年终要对政府各部门和办公室各科室特急件、急件、限时办结重要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对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对因延误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过去发布的有关重要紧急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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