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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市区汽车客运营运及服务评鉴审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8-03

施行日期:1994-08-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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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市区汽车客运营运及服务评鉴审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日台中市政府府交运字第0940137993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提升台中市市区汽车客运营运与服务品质,建立公平客观之审核制度,设台中市市区汽车客运营运与服务评鉴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台中市市区汽车客运评鉴执行要点之审议。

(二)台中市市区汽车客运评鉴作业办理方式之研议。

(三)台中市市区汽车客运评鉴指标及评鉴之审议。

(四)台中市市区汽车客运评鉴成绩之审定。

(五)台中市市区汽车客运营运及服务评鉴争议事项之审议。

(六)台中市市区汽车客运营运及服务评鉴研究发展项目之拟定。

(七)其它有关台中市市区汽车客运营运与服务评鉴计划之研议。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长兼任,委员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运输研究所一人。

(二)交通部公路总局台中区监理所一人。

(三)本府交通局公共运输课课长。

(四)本府社会局社会福利课课长。

(五)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中区分会一人。

(六)学者专家三人。

四、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期满得续聘一任,续聘委员人数以不超过新聘委员人数为原则。委员于任期内出缺时,得由本府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但代表机关出任之委员应随其本职进退。

五、本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选一人为主席。

六、本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但代表机关之委员不克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委员会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八、本委员会置干事一人,由本府交通局派员兼任,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相关行政事务。

九、本委员会委员在办理评鉴过程中,除适用行政程序法有关回避之规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评鉴事件之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评鉴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该评鉴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四)于该评鉴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者。本委员会委员有前项各款情形而不自行回避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本府得请其回避。

十、本委员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

十一、本委员会决议事项以本府名义为之。

十二、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府交通局编列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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