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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委员会推广台湾宏观电视经费补助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4-20

施行日期:1994-04-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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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委员会推广台湾宏观电视经费补助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侨务委员会侨通讯字第0943011626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推广「台湾宏观电视」,提升文宣效益,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针对下列推广事项予以补助:

(一)购置接收「台湾宏观电视」之碟形天线设备。

(二)举办推广「台湾宏观电视」之活动。

三、补助对象及申请程序:

(一)购置收视设备:

1.对象:有固定会所之友我海外侨团(含台商会)、侨校、电视媒体、华裔集合住宅共同收视户、在当地国具有影响力且友我之团体或个人等。但同一对象以补助一次为原则。

2.申请程序:申请者原则应向驻外馆处、本会华侨文教服务中心或本会驻外人员提出,由其核转本会审查。

(二)举办推广活动:

1.对象:国内外电视媒体及社团。国外申请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会或驻外单位经常保持联系且当地侨胞反映良好。

(2)组织健全并具实质活动绩效。

2.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申请者应提送企划书(格式如附件一)。

(1)国内部分:向本会申请。

(2)国外部分:送驻外馆处、本会华侨文教服务中心或本会驻外人员核转本会审查,无驻外馆处之地区,径向本会申请。

四、补助评估事项:

(一)购置收视设备:收视效益。

(二)举办推广活动:

1.活动之绩效预估。

2.活动经费概估。

3.活动项目及参加人数。

五、补助之标准及金额,依据前点所列事项并视本会年度预算及驻外单位初核意见决定。

六、经费补助核销程序:

(一)申请购置收视设备补助,受补助者应于受补助一个月内填写「侨务委员会公款补助团体私人会计报告(收支清单)」附原始支出凭证,送本会核销。

(二)申请举办推广活动经费补助,受补助者应于活动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成果表(如附件二),及下列表件送本会核销:

1.接受部分补助者:领据。

2.接受全额补助者:「侨务委员会公款补助团体私人会计报告(收支清单)」及原始支出凭证。

七、受补助者之活动如不符原报企划书内容或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本会将停止受理该受补助者之申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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