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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补助研究计画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9

施行日期:2004-09-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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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补助研究计画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企研字第093001425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补助国内大专院校及学术研究机构进行海洋事务相关研究工作,以利海洋事务之研究发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单位:

(一)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

(二)国内公立研究机构及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学术研究机构。

前项申请单位之研究计画须与海洋事务相关。

三、研究期程以六个月内为限,可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间以不超过二个月为原则。

四、补助经费:

(一)计画主持人得依计画实际需要,申请研究经费补助(编列标准如附件一),本署得视状况决定补助金额,以不超过新台币二十万元为原则。

(二)补助经费于审查通过后,先行拨付一半款项,俟研究报告完成后,再予拨付余款。

五、计画主持人应提具研究计画书十五份,由申请单位函送本署申请补助。计画书内容需包含:

(一)研究目的。

(二)实施方法。

(三)预期效益。

(四)研究期程。

(五)研究经费配置。

六、审查:

(一)本署于申请提出后一个月内,由各承办单位就计画书内容会请本署相关单位予以审查。

(二)审查重点为研究计画与海洋事务之相关性、研究内容与方法之可行性以及研究期程、经费配置之合理性等,并应参考政府研究信息系统(网址:www.grb.gov.tw)之查询结果审慎核定,以避免行政资源浪费。

七、同意补助后若要变更研究名称或研究内容,需由受补助单位函请本署同意后始可变更,期间仍纳入研究期程计算。但补助经费于同意补助后不得要求变更。

八、同一位计画主持人于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补助。

九、研究主题若涉及本署依法掌理事项,则研究报告初稿完成后,须由受补助之单位函送十五份交本署承办单位审查,并于审查意见送达后一个月内完成修正,修正内容经本署同意后始得办理结案。

前项审查之要求须于同意补助时申明。

十、研究计画如有涉及机密事项,受补助单位应建立安全管制制度,并应遵守相关法令规定与本署之相关保密要求。

十一、结案:

(一)受补助单位须检送正式报告三十份(封面格式如附件二)、光盘五份,并同领据或凭证发票来函办理。

(二)经费超支部分不予追加。

十二、受本署补助之研究计画,本署得引用研究内容并可作为施政参考。

十三、受补助单位若未遵守本要点各项规定,本署得视情节轻重酌予减少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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