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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机关机密维护作业规定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9

施行日期:2004-09-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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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机关机密维护作业规定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政维字第093001447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一、海岸巡防机关(以下简称巡防机关)为规范机密业务范围并加强机密业务维护措施,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规定用词,定义如下:

(一)国家机密:指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二条所定之国家机密。

(二)公务机密:指国家机密以外,依法令或契约有保密义务者;或泄漏后有碍巡防机关执行海岸巡防法第四条所定掌理事项之相关信息;或本署依职权命令订定之应保密事项。

(三)信息:指巡防机关及其它政府机关于职权范围内作成或取得而存在于文书、图画、照片、磁盘、磁带、光盘片、微缩片、集成电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它得以读、看、听或以技术、辅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纪录内之讯息。

(四)个人资料:指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定之个人资料。

(五)机密信息:指经核列机密等级之国家机密或公务机密。

(六)电台:指固定点间利用主管机关指配之频率接收或发送射频讯息之电信设备;或行动通信业务管理规则所称之行动台或基地台暨上述电台之网络管理及交换设备、中继设备。

三、巡防机关人员处理国家机密、公务机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办理。

四、巡防机关主管国家机密、公务机密信息项目范围如下:

(一)国家机密1.关于反恐怖活动(含演训)及特种勤务事项。

2.关于战争或事变发生时纳入军事作战体系之准备事宜。

3.关于东沙、南沙重要设施部署及火炮配置事项。

4.关于战时海岸巡防人力部署及装备种类、数量事项。

5.关于侦查中之重大性反情报、反渗透案件卷证资料。

6.关于其它机关核列为国家机密之相关信息。

(二)公务机密1.巡防业务类(1)关于平时之海岸巡防人力部署及装备种类、数量事项。

(2)关于渔港注检渔船(民)资料。

(3)关于未经核定公开之监控大陆公务船舶越界或猬集、滞留活动之信息。

2.情报业务类(1)关于安全情报协调会报、保防会报、科技情报会报之相关会报计画与提报资料之协调、执行及督考事项。

(2)关于走私、非法入出国案件之清查询问、情搜、调查研整、考核、运用与查缉工作策划、指导、研考及运用事项。

(3)关于侦查中之走私、非法入出国案件卷证资料。

(4)关于通信监察作业之执行、管制及运用事项。

(5)关于海巡雷情作业之指导、管制及运用事项。

(6)关于大陆渔船越界或猬集、滞留活动之研析、指导及运用事项。

(7)关于涉案人、船(筏)等地区特性情报档案之建立、管制、指导及运用事项。

(8)关于安全情报工作计画、管制、督导、运用及考核事项。

(9)关于安全情报工作教育训练计画、管制、督导、及考核事项。

(10)关于反恐怖活动情报之建立、管制、指导及运用事项。

(11)关于情报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运用事项。

(12)关于咨询部署之目标及经费运用事项。

(13)关于咨询人员之基本资料、运用、训练、管理及考核事项。

(14)关于犯罪线索检举人之基本资料及运用事项。

(15)关于本署与政府其它机关信息系统链接之信息、运用事项。

3.通电信息业务类

(1)关于各项信息系统使用代码、存取控制、资料加(解)密、传输安全之编制、管理及协助配发事项。

(2)关于巡防机关岸际雷达及电台位置坐标、经纬度及全般部署图信息。

4.后勤业务类

(1)关于依法令应保密之政府采购信息。

(2)关于巡防机关现有武器弹药种类、数量及配赋事项。

5.人事业务类

(1)关于未核定发布前之任免、升迁与考绩作业审查、签核等业务事项。

(2)关于公务人员履历表、军职人员兵籍资料之登记及保管等业务事项。

(3)关于心理谘商个案辅导纪录及量表测验等资料。

6.政风业务类

(1)关于检举贪污渎职之检举人资料、检举书及笔录或其它有关资料事项。

(2)关于侦查中之贪污渎职案件调查处理事项。

(3)关于有风纪顾虑人员之考核及考评资料。

7.其它经巡防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之人员核定列为公务机密之相关信息。

五、巡防机关通电信息单位平时应加强管理存有主管机密信息之公务计算机硬设备,送修前应先将硬盘拆卸;硬盘无保存之必要者,应会同政风、督察单位澈底销毁。

六、巡防机关办理具有主管机密信息之政府采购,应主动或加会政风、督察单位并于招标文件加注保密条款,将厂商保密切结、厂商保密措施、厂商经手机密信息人员名册之提供、巡防机关稽核厂商保密措施之方法等相关事项明确加以规范。

七、公务机密等级一律核列为「密」等,由经办人员审慎认定,报请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之人员核定,其保密年限不得逾五年,但个人资料或具备长期时效性质之信息,不在此限。

八、各种机密信息经区分机密等级后,业务主管人员应主动至少每年检讨一次,巡防机关政风或督察单位并得随时协调业务主管人员检讨机密等级,其须变更或注销机密等级者,由原承办机关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受领机密资料之机关认有变更或注销机密等级之必要时,得建议主管机密信息机关办理检讨。

九、机密信息处理流程如收发、登记、拟办、会商、缮校、打字、装订、用印、封发、传递、保管、移交、销毁、分发、印刷、复制,巡防机关政风或督察单位得协调业务主管单位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全力配合,并遵守下列管制原则:

(一)专责处理:指定业务相关人员专责处理机密信息。

(二)减少层次:减少处理过程之层次或参与人员。

(三)限制分发:分发限于必须获得或知悉机密资料人员。

(四)妥慎传送:视机密等级、传递地区,应依规定妥慎传送。

(五)安全保管:机密信息之保存与管理,应依规定妥慎办理。

(六)澈底销毁:废弃之机密信息,应指派专人监督澈底销毁。

十、巡防机关政风或督察单位为防制无关人员接近或获取机密信息,得协调业务主管单位视机关环境状况、条件因素,购置下列机密维护设备,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全力配合:

(一)盛装设备:如保密箱、保险箱、铁柜。

(二)遮盖设备:如布幔、遮布(纸)或外部之伪装物。

(三)销毁设备:如焚化炉、碎纸机。

(四)标示设备:如机密等级标志或警告、禁制说明。

(五)隔离设备:如办公处所隔离,办公桌抽屉、办公室门窗加锁。

(六)防护设备:如监视系统、警铃、自动灭火器。

十一、巡防机关会议议事范围涉及机密事项者,应以秘密方式举行,并权衡其对国家安全、利益之影响程度或其它有保密必要之情形,赋予适当机密等级,订定会议代名,慎选会议场所并严密检查,必要时于外围派人戒备,限制人员进出,管制会议资料等,以防泄密。

十二、巡防机关政风或督察单位每年应至少实施定期保密检查二次,另视业务需要实施不定期保密检查,检查时得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或并本署联合督访办理之。其具体作法如下:

(一)状况研判:研析经常处理公务机密之员工保密警觉程度;机关之主客观环境及其各项保密设备;曾发生泄密单位近期之改进措施。

(二)拟订检查计画:内容包括检查目的、检查项目、受检单位与人员、检查人员编组、检查方法与程序、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支持事项。

(三)依据检查结果就优劣缺失及改进措施提出书面意见,并填具检查报告表陈报机关首长后协调缺失单位确实检讨改进。

十三、各单位发生泄密案件时,应实时通报政风、督察单位查察,并将查察结果及拟采取之补救措施陈报机关首长,另在不妨害查处原则下,政风或督察单位应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研采补救措施,使泄密损害减至最低程度,并个案分析泄密原因及管道,以资防范。

十四、巡防机关人员执行本规定所定机密信息维护工作成效卓著者,由机关政风、督察单位签请机关首长奖励;推行不力致生泄密情事者,除依有关法令负刑事责任外,另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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